2025年甘肃省肃南县黄萤沟萤石矿详查公开出让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2**5年甘肃省肃南县黄萤沟萤石矿详查探矿权采取“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具体流程先启动挂牌程序,触发熔断机制后,若有3个及以上竞买人触发熔断价,自动转入招标程序。
一、出让人
名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8号
二、*******
名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甘肃省肃南县黄萤沟萤石矿详查
勘查矿种:6**01 萤石(普通)
地理位置:位于肃南县皇城镇
面积:24.5**8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102°05'45.000" | 37°56'01.000" |
| 2 | 102°05'45.000" | 37°57'16.000" |
| 3 | 102°06'45.000" | 37°57'46.000" |
| 4 | 102°08'15.000" | 37°58'31.000" |
| 5 | 102°10'00.000" | 37°58'31.000" |
| 6 | 102°10'00.000" | 37°56'01.000" |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246.0万元
出让收益率:2.4%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在挂牌阶段,参与竞买各方为竞买人,在招标阶段,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具备竞买资格及投标资格。竞买人(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本次公开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投标)。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且不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纳入甘肃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不得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 7.竞买人(投标人)需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勘查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生态修复以及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与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承诺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对以上要求做出必要的响应或说明;如涉及评审内容,应对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明确回应,并对相关赋分内容进行详尽说明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8.竞买人(投标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及后续加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能够确保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全周期资金保障,具有大中型萤石矿权并购、开发、选矿经历或业绩,拥有非金属绿色矿山建设实践经验和成果,具有氟化工下游完整产业链,熟悉氟化工原料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具有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实践经验。为保障矿业权交易项目勘查、开采、冶炼、加工等需要,由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专门设立参与项目的唯一投标人,可使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业绩参与投标。 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做出承诺,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承诺书。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对以上要求做出必要的响应或说明;如涉及评审内容,应对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明确回应,并对相关赋分内容进行详尽说明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9.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的意向竞买人(投标人)必须开立银行担保保函,并在保函中明确“因如下任意情形且被保证人已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可向开立保函银行主张保函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未及时签署《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不及时领取《矿业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未及时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未及时缴纳矿业权成交价或出让收益、经出让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出让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串通报价、恶意竞价、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意向竞买人(投标人)需确保开立的银行担保保函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立保函银行应当确保担保保函相关信息可以在银行主页或其他官方渠道查询,确保保函信息真实有效。保函金额见矿业权基本信息。 保函受益人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核查收取,开具时间应在第四条规定的“出让公告时间”有效期内,保函有效期至2**6年5月20日,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达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交易处901室(邮寄方式以实际送达签收时间或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建议通过EMS寄件,其他邮寄方式出现的风险由竞买人(投标人)自行承担,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联系人:高铃,联系电话:0**1-2**9259)。未竞得的竞买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出让结果产生后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保手续,竞得人(中标人)在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缴纳成交价或出让收益后凭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书面通知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保手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5年11月24日—2**5年12月08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ht***ps***://gg***jy***.ga***su***.***g***v.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2**5年10月27日0:00至2**5年11月21日24:00************(网址:ht***ps***://gg***jy***.ga***su***.***g***v.cn/)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的“数据一网共享”中选择“矿业权”栏目打开该项目公告,点击下方的“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免费下载电子版《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10月27日—2**5年11月21日
申请报名方式:(1)用户注册。意向竞买人点击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点击“交易一网通办”选择“投标人”后,点击“交易主体注册”进行注册,默认用户名为注册的手机号;如意向竞买人需要办理CA数字证书,可在“交易一网通办”栏目下的“数字证书CA办理”中办理。 (2)报名登记。意向竞买人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中“交易一网通办”栏目,以“投标人”(竞买人)的身份使用注册的“用户名(手机号)密码”方式或使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一网通办”系统,选择“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按要求填写信息,完成“我要投标”操作。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挂牌文件第六章)。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挂牌文件第七章)。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意向竞买人为新注册公司未满一年且无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或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其股东或出资人应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意向竞买人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的行为和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其股东或投资人亦为新注册公司未满一年且无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或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其实际控制人亦应当出具上述内容的书面承诺书。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3、4、5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7、8条内容的书面承诺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7)银行担保保函原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出让为有底价出让,并设有起始价和熔断价。首位报价的竞买人,可以起始价报价。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最高报价达到熔断价时触发熔断机制,系统只接受熔断价报价。 2.挂牌阶段,最高报价未达到熔断价时,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3.挂牌阶段,最高报价达到熔断价时,触发熔断机制。挂牌结束或在挂牌期内所有竞买人均已触发熔断价时,若仅有1个竞买人触发,则挂牌成交;若有2个竞买人触发,则出让终止;若有3个及以上竞买人触发,自动转入招标程序。 4.起始价及熔断价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投标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3.本次出让的探矿权成果为前期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结果,竞买人除缴纳本次出让探矿权的成交价或出让收益外,还需将前期财政投入资金单独缴纳,同时取得对应单位开具的符合税收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发票或非税专用票据。为完成上述事项,省自然资源厅将通知相关单位为竞得人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具体探矿权的前期勘查投入资金如下: 甘肃省肃南县黄萤沟萤石矿详查项目前期勘查投入资金共602.80万元,其中省级地勘基金投入440万元,中国建材地勘中心甘肃总队投入162.80万元。 4.甘肃省肃南县黄萤沟萤石矿详查勘查区范围内存在采空区,存在民采动用情况,动用资源量不明。竞买人(中标人)需对资源量动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评估。 5.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符合当地产业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后,加快资源开发步伐。 6.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 竞得人(中标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资源量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中标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7.竞得人(中标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中标人)在勘查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中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中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8.竞得人(中标人)不依法履行矿区生态修复等义务的,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竞买人(中标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10.为保障竞买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宜咨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及当地政府。 11.竞买人(中标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保函等经济风险。 12.竞买人(中标人)在竞买活动中,一旦成为竞得人,如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未及时签署《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不及时领取《矿业权出让中标通知书》、未及时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未及时缴纳矿业权成交价或出让收益、经出让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出让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串通报价、恶意竞价、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构成本出让公告规定的违约行为,出让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立保函的银行无条件兑付保函,在启动第二次出让行为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就再行出让与首次出让形成的成交价或出让收益差额,扣除已兑付银行保函之外的部分作出行政决定向首次竞得人进行追索,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13.本次“挂牌+招标”出让活动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竞买人或投标人要认真阅读《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挂牌+招标”网上交易操作指南》,按操作指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知晓因参加竞买或投标所使用计算机遭遇网络故障、病毒入侵、硬件故障、配套插件不适配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用户名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投标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投标人)要管理好用户名、密码和CA数字证书,知晓必须通过注册的用户名(手机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为竞买人(投标人)单位操作或授权操作,并对进行的所有活动负法律责任。 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投标只接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和格式提交的投标文件,不接受现场、邮寄等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不接受补充提交;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组要求投标人澄清的除外。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如对本次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联系电话:0**1-8**6603。 2.涉及政策问题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提出,联系电话:0**1-8**1181。涉及挂牌、招标出让活动等具体事宜的,可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1-2**9259。 3.对上述内容及公告、文件有异议的请于2**5年11月14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投标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投标人)密切关注。 2.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3.为保障矿业权交易项目勘查、开采、冶炼、加工等需要,由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专门设立参与项目的唯一投标人,可使用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业绩参与投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须对其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系进行说明,并明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履行投标承诺时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也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在项目履约中接受穿透式监管。 4.其他未尽事宜,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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