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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青格勒图三浩特天然石英砂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来源:91金属采购招标网     日期:2025-11-07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青格勒图三浩特天然石英砂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一、出让人

名称:锡林郭勒盟自然***

场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西大街32号

二、矿业权****

名称:锡林郭勒盟******中心

场所: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69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青格勒图三浩特天然石英砂矿勘查

勘查矿种天然石英砂    

地理位置:锡林郭勒盟正蓝旗

面积:2.7**9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经度纬度
1116°01'49.242"42°10'13.445"
2116°03'29.790"42°10'08.714"
3116°03'46.842"42°10'03.705"
4116°03'33.372"42°09'38.690"
5116°02'47.641"42°09'58.330"
6116°02'43.779"42°09'26.722"
7116°01'40.127"42°09'29.585"
800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41.2**5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5年12月05日2**5年12月19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ht***tp***://***2***9.***1***9.12.***1***4:8**0/devops/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人持锡林郭勒盟********及各执行机构申请的CA数字证书且在互通名录内,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活动(完成互通的CA数字证书目录见《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 1.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 2.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11月07日2**5年12月05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ht***tp***://***2***9.***1***9.12.***1***4:8**0/devops/trade/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中心”——矿业权资格前审竞买人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联系,技术**联系电话:13214054536、15661159286、18104853219 。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意向竞买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附件4)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出具日期距离本次报名起始日期1年以内,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三)、(四)、(五)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无底价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或5万元的整数倍。 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申请续期登记时,需按规定应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地、水库、河道、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该区块范围涉及基本草原,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管控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矿业权人需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区块探矿阶段应减少地表水土保持设施占压、破坏范围,注重表土剥离与临时防护,探矿结束后要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已扰动或破坏区域进行治理。该区块涉及草原264.9**1公顷,不涉及基本草原、林地、湿地、保护地。涉及草原部分,建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内林草草监发〔2**3〕23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4〕3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后续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因拟出让矿业权未明确建设内容、规模等具体情况,暂无法确定是否符合立项政策。建议矿业权拟受让主体按照立项政策谋划项目,同时根据立项政策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经调查该区块涉及规划省道S544。如矿业权人在探矿作业时,涉及已建设、正在建设、拟建的公路、铁路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避让,不得在区域内进行探矿作业。 因地下文物存在未知性,此核查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依据。在项目核准后,开工建设前,需按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手续。依据“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原则,组织开展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工作。如勘探中发现文物遗迹,尽量避让文物遗址本体,如无法避让,需依法完成考古发掘工作。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地面国防光缆情况,切勿对国防光缆造成破坏。 竞得人在领取探矿权证6个月内,应编制勘查方案,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矿产勘查作业。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1〕257号)要求,在一般草原区,实行严格用途管控。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严格把关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该区域草原,除保障国家和自治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上其他类矿区能源资源战略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该探矿权涉及草原2.65平方公里,目前尚不具备转采条件。 (六)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竞买人自行承担**、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保证金经济风险。

九、对**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联系人:李少杰,联系电话:0**9-8**9078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锡林郭勒盟******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锡林郭勒盟自然***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中心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的其他情形。 (七)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锡林郭勒盟******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锡林郭勒盟自然***门户网站、锡林郭勒盟******中心**大厅同时发布。

项目跟进、联络:
客服热线

客服电话:021-608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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