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小渔溪辉绿岩矿探矿权拍卖出让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规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受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将组织实施四川省天全县小渔溪辉绿岩矿探矿权拍卖出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天全县城厢镇灵和路9号
二、矿业权****
名称:天全县政务**和********中心
场所: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号政务中心四楼)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四川省天全县小渔溪辉绿岩矿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勘查矿种:辉绿岩
地理位置:雅安市天全县喇叭河镇
面积:4.3**0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102°34'34.646" | 30°01'14.880" |
| 2 | 102°34'56.849" | 30°01'14.782" |
| 3 | 102°34'56.986" | 30°01'44.560" |
| 4 | 102°35'55.092" | 30°01'44.170" |
| 5 | 102°35'55.777" | 30°00'31.781" |
| 6 | 102°34'34.736" | 30°00'32.435" |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86.0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多家公司或母子等公司,只能由其中一家公司申请参加竞买同一宗探矿权)。外商及港澳台商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列“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中;未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中;未在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三)竞买人须具备与勘查该矿权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四)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5年12月16日
现场: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号政务中心四楼开标室1)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具体要求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拍卖文件。索取拍卖文件起止时间:2**5年11月18日9:00至2**5年12月15日16:30(非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除外);索取方式:电话联系0**5-7**8585,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号政务中心四楼)后自邮箱发送。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11月18日—2**5年12月15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可于2**5年11月18日9:00至2**5年12月15日16:30(非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1号政务中心四楼政交中心,联系电话:0**5-7**8585)提交书面申请。竞买资格确认截止时间(即2**5年12月15日16:30)前未及时到达公告所示地点,或不能完整且正确提交拍卖文件要求的竞买申请资料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潜在竞买人全部承担。请预留足够时间提交竞买申请资料!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申请文件包括: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无失信行为承诺书(原件); (6)银行盖章的缴纳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回执单)。 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本次出让不接受信函、传真、**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拍卖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价高者得。增价幅度:人民币2万元或2万元的正整数倍。 (一)本次拍卖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拍卖主持人的裁判; (三)竞买人进入竞买席位必须对号入座,竞买席位号与应价牌号必须一致; (四)进入竞买席位人员的应价行为及其他行为均视为竞买人行为。应价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买人未能妥善保管其已领取的应价牌,致使他人以该应价牌报价的,视同领取该应价牌的竞买人报价,并由该竞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无应价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举牌应价,否则拍卖主持人有权取消其拍卖资格,并由有关机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在拍卖中拍卖主持人有权调整增价幅度; (七)竞买人应价时,需手举天全县政务**和********中心统一发放的应价牌,举牌代表一个增价幅度的加价,没有举牌而以其他方式应价的无效; (八)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九)在竞价过程中,同一价格多人同时应价的,以拍卖主持人确定的竞买人为准; (十)竞买人加价幅度大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时,在举牌的同时应辅以声音或手势应价,并得到拍卖主持人的确认,否则其应价不予接受; (十一)当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始价后,经三轮询价后无人应价的,该拍卖终止;当竞买人报价后,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且无人再应价时,拍卖主持人则以落槌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并当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拍卖主持人一经落槌,将不再接受任何报价。
八、风险提示
(一)勘查评价矿种仅限辉绿岩矿,后期不得增列其他矿种。 (二)本次出让的标的为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三)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应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守重要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保护以及城市规划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相关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生产工艺与设备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4年本)》相关要求;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四)出让探矿权范围内林地保护等级为Ⅲ、Ⅳ级,竞得人在探矿过程中应尽量避让上述林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需占用林地,应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五)出让探矿权范围内存在电力设施,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做好与电力设施权属人的沟通,合理避让电力设施。 (六)竞得人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七)本次拍卖出让的探矿权到期后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已提交资源储量的范围除外)。 (八)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知,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拟出让探矿权现状、地质成矿条件等,评估投资风险,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探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在矿山勘查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探矿风险、安全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不得以资源储量、品质、勘查开采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勘查开采期限,退还****费、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等。 (九)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竞买人若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方式:13981616454 高先生)书面提出。
九、对**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潜在竞买人若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竞买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1)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或竞得的; (3)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4)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的; (5)向主管部门或矿业权****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二)对有上述第(一)款违约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取消竞买人的竞买资格或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在天全县人民**门户网站、全国********(雅安市)等网站公告; (2)按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 (3)竞得人未能按照出让公告要求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需承担探矿权出让收益总额20%的违约经济责任(上限不超过出让起始价)。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四)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在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天全县政务**和********中心**大厅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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