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乌加庙二区煤层气资源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委托鄂尔多斯市自然***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乌加庙二区煤层气资源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鄂尔多斯市自然***
场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1号
二、矿业权****
名称: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
场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乌加庙二区煤层气资源勘查
勘查矿种:11005 煤层气
地理位置:鄂尔多斯市杭锦旗
面积:217.6063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107°29'36.000" | 40°00'25.000" |
| 2 | 107°27'11.396" | 39°58'02.813" |
| 3 | 107°22'24.852" | 39°58'02.769" |
| 4 | 107°11'02.000" | 40°04'15.000" |
| 5 | 107°11'29.000" | 40°05'54.000" |
| 6 | 107°16'03.000" | 40°07'17.000" |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153.0万元
出让收益率:0.3%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 (二)竞买人应为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信用**”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1月10日—2026年01月26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http://21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无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年12月11日—2026年01月09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http://**** __ko__1732071****39="ko156" style=";padding: 0px;list-style: none;color: rgb(51, 51, 51);font-family: 宋体;font-size: 16px;text-wrap: wrap;bac***ound-color: rgb(255, 255, 255);line-height: 24px;text-indent: 43px">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预竞得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出具日期距离本次报名起始日期1年以内,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三)、(四)、(五)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银行**保函;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出让方式为有底价挂牌(出让底价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出让机关录入**系统,出让底价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整数倍。 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预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挂牌报价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银行担保函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本次出让探矿权勘查程度为草根阶段,出让人暂无法提供相关地质资料,请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查阅、收集相关地质资料,对出让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自行做出初步判断,风险自担。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允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本次矿业权出让只接受银行**保函作为唯一担保方式,因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存在保证金和**保函2种模式,须由竞买人自主手动点选,且一经选择,无法回退,请竞买人知悉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用户手册》进行操作,竞买人自行承担因误操作造成无法获取竞买资格的相关后果。 (四)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申请续期登记时,需按规定应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竞得人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的,按规定开展油气探采合一工作,并按要求缴纳出让收益。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竞得人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五)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竞得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除可以兼探铀矿、钾盐、氦气、二氧化碳气外,不得进行非油气矿产勘查。 (六)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并同时抄送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后可以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矿业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地、水库、河道、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该区块范围涉及基本草原,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管控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目前,已了解的重叠情况有(区块与各类管控区域重叠情况不限于下列情况):乌加庙二区涉及杭锦旗建成公路X604、C098、C226、C227、C233,规划道路W113,如煤层气勘查区资源探矿权市场化出让范围内公路、铁路新建或升级改造确需占用资源,业主应同意占用且无条件签订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项目勘探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避让公路,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与杭锦旗和鄂托克旗境内阿尔赛沟、开卜沟、特莫哈达沟、阿里乌素沟、卡拉汉沟、木花渠、察哈尔沟左支、油房壕沟、陶日木河、深井河、察哈尔沟、乌胡图沟、摩林河、苏白河14条部分河道管理范围重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和束窄,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地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自然***关于加强河湖管理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管的通知》(内河湖〔2025〕17号)要求,矿业权出让、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登记,矿区范围涉及河湖管理范围的,矿产资源开采应避让河湖管理范围,并严格执行河道管控政策要求;范围地表发现有胜迪庙址(未定级)1处文物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矿业权人在编制煤层气勘查区勘查、开采方案时,要对胜迪庙址遗址进行合理避让,确保文物安全,同时勘查区项目实施前,务必严格按程序及时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文物调查及考古勘探,以进一步确保地下文物的安全性,未经批复核准前,不得开工建设;占用四合木3008.0769公顷,应按照《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八)竞得人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6个月内,应编制勘查方案,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 (九)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竞买人自行承担**、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
九、对**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联系人:张国华, 联系电话:0477-85****6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无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鄂尔多斯市自然***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公共****门户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中心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鄂尔多斯市自然***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大厅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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