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老君庙矿区中区老君庙三号煤矿勘查探矿权招标出让
为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老君庙矿区中区老君庙三号煤矿勘查探矿权招标出让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金银路56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老君庙矿区中区老君庙三号煤矿勘查
勘查矿种:11001 煤
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
面积:50.5368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 1 | 90°24'05.314" | 44°24'49.543" |
| 2 | 90°26'49.826" | 44°27'02.681" |
| 3 | 90°32'22.586" | 44°27'31.241" |
| 4 | 90°32'51.000" | 44°27'17.000" |
| 5 | 90°29'59.000" | 44°27'17.000" |
| 6 | 90°29'59.000" | 44°25'32.000" |
| 7 | 90°32'05.000" | 44°25'32.000" |
| 8 | 90°30'42.228" | 44°23'19.544" |
| 9 | 90°28'32.372" | 44°22'30.365" |
| 10 | 90°27'53.370" | 44°23'04.327" |
| 11 | 90°27'30.203" | 44°23'46.900" |
| 12 | 90°26'29.398" | 44°23'45.850" |
| 13 | 90°26'29.398" | 44°24'02.232" |
| 14 | 90°26'14.398" | 44°24'02.232" |
| 15 | 90°26'14.398" | 44°24'17.232" |
| 16 | 90°25'59.520" | 44°24'17.233" |
| 17 | 90°25'59.398" | 44°24'17.813" |
| 18 | 90°25'59.398" | 44°24'32.233" |
| 19 | 90°25'54.418" | 44°24'32.231" |
| 20 | 0 | 0 |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1010.74万元
出让收益率:2.4%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净资产不低于130亿元人民币。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严重违法)主体名单”、“异常名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招标时间:2026年01月22日
现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5楼9号开标室。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网上获取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1月22日—2026年01月29日
申请报名方式:只接受投标申请人现场书面申请,凭保证金交纳凭证及申请资料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方式等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投标承诺函; 2.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3.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彩色扫描加盖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彩色扫描加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加盖公章); 6.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严重违法)主体名单”、“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截图要显示网址和公司代码。 7.意向投标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出具日期距离本次报名起始日期1年以内,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 8.保证金注意事项: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当日17:00前按照要求通过单位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保证金缴纳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子账户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七道湾支 行(行号:103881001270) 账号:300004010400137320000000004 联系电话:0991-3550327 投标保证金返回:未中标的,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中标人的,在缴纳完成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缴纳凭证至益民大厦4楼A407室办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未获得投标资格或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项目发生中止或终止的,在相关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保证金退还时,本金利息一并退还。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终止本次招标。 (二)从勘查开发工作方法、工作部署、投标人业绩能力、社会责任等方面,采用综合评标法,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形成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三)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中标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中标人应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按要求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中标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投标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铁路、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后期探矿权转采矿权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风险评估。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对拟出让区块现状和投标须知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四)中标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湿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 勘查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的管控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如发现文物估计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向当地主管部门上报,配合处理相关事项。 (五)中标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投标方案应作为后期勘查和开发的工作遵循,技术投标方案相关承诺内容应纳入后续勘查方案。 (七)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八)本次招标出让的探矿权是为了满足相应规划井田整体开发的需要,按照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出让的探矿权不具备单独转为采矿权的条件,须与规划井田的其他矿业权整合开发。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除招标公告要求外,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若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交易平台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0991-3550256。监督电话:0991-8815084、2699769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投标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四)本次探矿权招标出让事宜可浏览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s://m.mnr.gov.c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t.xinjiang.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xinjiang.gov.cn。
本公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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