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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LED显示扩散板、新能源充电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     来源:91金属采购招标网     日期:2023-12-12

江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卓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LED显示扩散板、新能源充电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27号租赁***公司***泗洪经开区双沟路北侧3幢厂房及附属用房)进行建设。本次建设一期项目,项目建成后,年产LED显示扩散板2***0***0吨、新能源充电桩10万套。项目外购原辅料,须为全新料,均不可使用废旧或再生料;且须做好回用前后物料的对比台账记录(包括产生来源和产生量、回用记录等),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扩散板生产时PS粒子热熔挤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沿1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扩散板生产时混料投料、裁切、成型、抛光打磨、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集尘口固定工位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沿1根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

项目扩散板生产时PS粒子热熔挤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015)表5、表9相应的排放限值、产生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1993)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扩散板生产时混料投料、裁切、成型、抛光打磨、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015)表5、表9相应的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须建立台账(含活性炭购买记录、种类、合格证、更换频次、更换量、处置去向及发票复印件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和冷却水定排水、喷淋废水一起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宿迁***公司***进一步处理,接管执行宿迁市宏景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接管标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区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须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严禁雨污混流;须落实大气应急管控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27t,颗粒物≤0.077t

2)水污染物(排放量):废水量≤700tCODCr0.035tNH3-N≤0.0035tTP≤0.0004tTN≤0.0105t

3)危险废物:废液压油≤0.8t,废液压油桶0.04t,废活性炭≤26.43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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