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整合区金硫矿采矿权及周边勘查的协议出让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3〕6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4〕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已设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皖自然资矿权函〔2**4〕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整合区金硫矿采矿权及周边勘查探矿权协议出让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
二、受让人
名称:**********
场所:铜陵县大通镇大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17**96**80N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整合区金硫矿采矿权及周边勘查
勘查矿种:金矿
地理位置:铜陵市郊区
面积:1.9**6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17°51′31.998″ | 30°51′48.551″ |
2 | 117°50′40.131″ | 30°51′48.889″ |
3 | 117°50′40.235″ | 30°52′00.549″ |
4 | 117°50′40.516″ | 30°52′32.530″ |
5 | 117°50′44.000″ | 30°52′32.507″ |
6 | 117°50′44.000″ | 30°52′34.000″ |
7 | 117°50′51.000″ | 30°52′34.013″ |
8 | 117°50′51.000″ | 30°52′35.000″ |
9 | 117°50′50.000″ | 30°52′37.000″ |
10 | 117°50′49.000″ | 30°52′40.000″ |
11 | 117°50′59.540″ | 30°52′56.370″ |
12 | 117°51′32.410″ | 30°52′56.160″ |
13 | 117°51′32.000″ | 30°52′45.000″ |
14 | 117°51′02.000″ | 30°52′45.000″ |
15 | 117°51′02.000″ | 30°52′42.156″ |
16 | 117°51′03.147″ | 30°52′42.149″ |
17 | 117°51′03.107″ | 30°52′37.629″ |
18 | 117°51′02.000″ | 30°52′37.608″ |
19 | 117°51′02.000″ | 30°52′32.389″ |
20 | 117°51′02.574″ | 30°52′32.385″ |
21 | 117°51′02.575″ | 30°52′31.674″ |
22 | 117°51′32.000″ | 30°52′31.482″ |
23 | 117°51′32.000″ | 30°52′30.000″ |
24 | 117°51′03.160″ | 30°52′30.000″ |
25 | 117°51′03.028″ | 30°52′15.943″ |
26 | 117°51′32.000″ | 30°52′15.000″ |
27 | 117°51′32.000″ | 30°52′05.163″ |
28 | 0 | 0 |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理由:本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范围为采矿权人申请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范围(已设采矿权: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整合区金硫矿,许可证号:C3**00**01**24**01**032),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3〕6号)中“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以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4〕2号)中“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不超过400米),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涉及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成果的除外)。其中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的周边,煤矿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已设采矿权面积的四分之一,非煤矿山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四分之一基本区块”的规定。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5年06月30日至2**5年07月11日
公示期内若对协议出让矿业权有异议,以书面材料形式送: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联系电话:0**1-6**53**8。
六、其他内容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3〕10号)第八条“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 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规定,本次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拟起始价为26.4**4万元。 本公示在自然资源部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本公示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