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县金子沟金矿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等规定,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川)矿招拍挂〔2**5〕003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四川省木里县金子沟金矿勘查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
二、*******
名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楼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四川省木里县金子沟金矿勘查
开采矿种:4**01 金矿
地理位置:凉山州木里县
面积:21.3**0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01°21'45.000" | 28°07'15.000" |
2 | 101°21'45.000" | 28°05'01.000" |
3 | 101°18'35.000" | 28°05'01.000" |
4 | 101°18'35.000" | 28°07'15.000" |
5 | 0 | 0 |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72.0万元
出让收益率:2.3%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5年09月09日—2**5年09月24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四川省)(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jy***.sc.***g***v.cn/)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四川省)(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jy***.sc.***g***v.cn/)免费下载挂牌出让文件。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8月7日9:00—2**5年9月8日12:00。挂牌时间:2**5年9月9日9:00—2**5年9月24日10:00,挂牌报价时间截止到2**5年9月24日10:00,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2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交易系统进入4分钟询问期,若无竞买人继续竞价,则挂牌活动结束。若还有继续竞价的,交易系统将进入限时竞价(倒计时4分钟)直至限时竞价结束。在挂牌报价阶段内所有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未报价或报价无效的竞买人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08月07日—2**5年09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1.*****************(四川省)(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jy***.sc.***g***v.cn/)注册账号,点击“CA办理”根据系统提示办理CA数字证书,并用账号密码登录系统绑定证书。(已持有CA数字证书并完成账号绑定的意向竞买人请忽略此步)。 2.意向竞买人持CA****************(四川省)(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gg***jy***.sc.***g***v.cn/),进入矿业权交易系统上传申请报名材料。 除须满足上述竞买人资质条件外,竞买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到指定账户。经审查,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且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将在矿业权交易系统中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资格后的意向竞买人为竞买人。 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5年8月7日9:00至2**5年9月8日17:00。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无失信行为承诺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竞买承诺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2、3、4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7.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8.法律法规及挂牌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对出让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勘查探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资源储量、品质、勘查开采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要求退款、索赔、延长勘查开采期限,退还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等。 3.出让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并提供相应承诺书。 4.出让范围属雅砻江、大渡河中下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应按《水土保持法》《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4〕4号)有关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并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措施等级,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5.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如遇涉水工程,按照《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开展水生生物影响专题论证,并落实渔业资源补救措施。 6.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续期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续期登记时,需按规定核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期间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勘查活动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7.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矿区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竞得人在后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时,查明资源量应符合转采时的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最低资源量规模准入要求。在开采时,生产建设规模需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8.竞得人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1—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2〕105号)要求,并在实施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9.竞得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应编制勘查方案,申请办理勘查许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 10.不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义务的,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需实名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或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联系电话:四川省自然资源厅:028-8**36**0。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32**1、8**41**2。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竞得人开展企业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1.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次成交价仅为探矿权矿区范围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 3.《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等相关要求,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清本次挂牌出让的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开采时,每年按照金矿选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2.3%缴纳采矿阶段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本公告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