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于2**5年9月9日10:00在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A座)五楼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拍卖出让乐山市市中区溏湾地热勘查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二、*******
名称: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
场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99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溏湾地热勘查
开采矿种:1**50 地热
地理位置:乐山市市中区永安村、明月村
面积:1.8**0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03°47'30.000" | 29°32'30.000" |
2 | 103°48'00.000" | 29°32'30.000" |
3 | 103°48'00.000" | 29°31'30.000" |
4 | 103°47'17.500" | 29°31'30.000" |
5 | 103°47'10.450" | 29°32'00.000" |
6 | 103°47'30.000" | 29°32'00.000"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9.45万元
出让收益率:3.6%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现场: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6幢智创SOHO(A座)五楼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凡有意竞买者请于报名截止前,到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东路199号三楼交易市场咨询、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可在四川乐山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ht***ps***://sz***hj***.le***an***.***g***v.cn/sg***yj***/ls***kq***/kq***ex***.sh***ml***)下载。相关信息查询可登录以下网站: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m***r.***g***v.cn/)、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ht***tp***://***2***2.61.89.***1***8:800/)、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jy***.sc.***g***v.cn/)、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ls***zy***.***c***m.cn)、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ps***://sz***hj***.le***an***.***g***v.cn/)。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08月06日—2**5年09月08日
申请报名方式:1. 本次探矿权出让实行网上报名,竞买申请人须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ht***tp***://ls***zy***.***c***m.cn)进入“用户登录入口”页面完成报名注册。 已完成网上报名注册的竞买申请人须在2**5年9月8日17:00前将竞买保证金足额缴入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账户,完成网上报名手续。本宗探矿权拍卖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为5万元(人民币)。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详见《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须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宗探矿权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拍卖出让,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八、风险提示
本次探矿权出让采用拍卖方式,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自行到矿业权所在地实地踏勘调查,真实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其竞买及探矿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可能存在出让区范围内未取得明显勘查成果、因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与周边已设采矿权或村庄等需留设安全范围,可能造成该安全范围区域不能转采、因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的产业、环保、规划等相关政策原因,探矿权勘查必须终止或者探矿权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情况。对此,竞买人需详细了解,认真考虑,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勘查费用和一切风险。 (三)探矿权投资存在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影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影响,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勘查涉及的土地、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地上建构筑物、地表附着物、废渣占地堆放、社群关系等外部条件影响。对此,竞买人报名前应自行前往探矿权所在地实地踏勘,对探矿权的勘查开发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已充分了解该探矿权的相关情况,并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四)竞买申请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探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拍卖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竞买申请人不得以探矿权的现状或瑕疵异议对成交结果及因此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五)竞买人竞得探矿权后,若在出让矿业权范围开展勘查工作,涉及用地用林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探矿权平面范围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竞买人取得探矿权后探矿活动及后期转为采矿权后的采矿活动所建地面设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地热资源勘查、开采不得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该探矿权区块范围与市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重叠面积447亩,实际施工区域必须避开两区,相关建筑物、料场等场地不得占用两区面积,废渣、废水、废气不得污染农田,不得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七)本次交易出让仅为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含果、竹、木、坟墓等)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存在以上问题无法协调处理而影响勘查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报名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探矿权竞买人、竞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视为自动放弃探矿权,已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不予以退还,已签订的探矿权出让合同自动终止,出让方有权对该宗探矿权另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取消违约方三年内在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市场参加矿业权出让的竞买资格,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骗取竞买资格的; 2.竞买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或骗取交易结果的; 3.竞得人拒签或因竞得人原因未按《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4.竞得人未按照《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申请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要求,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滞纳金的; 6.竞得人未按照《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须知》《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逾期不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 7.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乐山市探矿权拍卖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的规定的行为。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未能取得探矿权或延期取得探矿权,由竞得人、出让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其他内容
(一)竞买人可向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书面或现场咨询矿业权相关信息。 (二)本次成交价仅为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且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竞得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 (三)竞得探矿权后,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评审,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竞得人自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向审批颁证的主管部门提交探矿权登记申报所需资料,并取得勘查许可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所竞得的探矿权,竞得人所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还,非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情形除外。 (五)竞得人自取得勘查许可及水保、环评等相关手续起,应尽快启动勘查工作,且应严格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4-2**1 )组织勘查。 (六)竞得人经过地质勘查工作,如果查明有可采地热资源可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并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3〕10号)的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勘查(或采矿)工作涉及的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由竞得人自行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该费用不计入矿业权出让收益。 (八)特别提示: 1.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含生态环境评价、矿山用地、林地补偿及道路建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矿业权占用费、资源税等按法律、法规应征的税费另行计征。 2.勘查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在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出现不签订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悔拍、违约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交由市级财政处置。重新拍卖时,原竞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如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竞得人承担补齐。 4.竞得人取得探矿权后,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5.联系电话:0**3-2**1263赵女士、0**3-2**1093龙先生(市中区)、0**3-2**2919(交易咨询)。
本公告在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乐山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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