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桥头镇花红沟铁矿普查探矿权出让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4]59号)等规定,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出让辽宁省本溪市桥头镇花红沟铁矿普查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二、*******
名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宁省本溪市桥头镇花红沟铁矿普查探矿权出让
勘查矿种:2**01 铁矿
地理位置: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
面积:12.3**0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23°39'20.000" | 41°13'15.000" |
2 | 123°42'00.000" | 41°13'15.000" |
3 | 123°42'00.000" | 41°12'55.000" |
4 | 123°42'05.000" | 41°12'55.000" |
5 | 123°42'05.000" | 41°11'30.000" |
6 | 123°39'20.000" | 41°11'30.000" |
7 | 0 | 0 |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0.0万元
出让收益率:1.8%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二)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三)投标人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的现金、证券、股票等具有不少于1.6亿元的证明材料); (四)投标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五)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招标
现场:开标时间2**5年10月13日10:00;开标地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2**5年9月9日至2**5年9月1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一楼大厅获取纸质招标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5年09月09日—2**5年09月15日
申请报名方式:投标人应在申请报名起止时间内,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提交申请报名资料。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人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的现金、证券、股票等具有不少于1.6亿元的证明材料); (四)投标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网页截图; (五)投标申请书和投标承诺书(现场填写); (六)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投标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并书面确认,符合出让公告中投标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即可领取招标文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风险提示
(一)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投标人应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决策。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地质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对勘查前景、资源优劣等出具的保证,中标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探矿权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Ⅱ级保护林地、本溪市本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第三冷轧厂、本溪市福耀玻璃厂、燃气站、村庄民房及多个小型建筑材料企业、辽中环线G91高速公路、沈环线公路S106、宽本线公路S206、北桥线公路、房花线公路、沈丹线铁路、高压电厂及高压电线路、老旧采矿场、细河等,对于地上建筑设施,待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中标人需要论证安全性。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探矿权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转采的风险,投标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本次招标,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须自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厂房、铁路、村庄、道路、水体、电力设施等对后续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评估。自行现场踏勘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未详尽现场踏勘导致出现影响后续勘查开采的问题,中标人应承担相应风险并自行解决。 (五)中标人在进行勘查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中标人在勘查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河道、电力设施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地的,中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中标人应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须在开标现场提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属于矿业权权属及出让方案的异议,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答复;属于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投标人在异议期限外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交易,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中标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招标人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出让合同: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 (三)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 (四)中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 (五)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 (二)地质资料查阅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三)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铁的计征对象为选矿产品。 (四)依据《辽宁省本溪市桥头镇花红沟铁矿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估算推断资源量18.955亿吨。 (五)探矿权出让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探矿权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勘查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相关事宜。 (六)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售后不退。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亿元;形式:电汇或保函。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联系人:吴爽,联系电话:1380404648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房忠达,联系电话:024-8**12**7。 (八)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会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公告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客服电话:021-60820701